2004年5月张某入职红宇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主管。2013年12月张某自红宇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张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红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红宇公司于每个自然月完毕后统—支付上一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需向公司提交从业证明,若张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则当期的补偿费可暂缓支付;但张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或减弱,若红宇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协议自动失效,即张某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红宇公司未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红宇公司发现2014年6月张某入职竞争企业,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离职后6个月处于失业状态,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红宇公司,红宇公司仍要求张某提交从业证明,属于强加义务,并无法律依据。张某在离职后正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红宇公司一直未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张某催告后仍无果,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行失效(解除),故法院驳回红宇公司要求张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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