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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经过调查及审理支持了提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2023-08-25

      外国人安某于2012年2月1日进入提普公司工作,担任转向轴事业部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在合同期限以及期满后的三年内,员工不得在从事生产或销售任何与该公司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组织或实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协助任何其他公司、机构、组织或个人研发,管理,生产或销售产品。

      2016年7月31日,安某向提普公司提出辞职。安某离职之后,提普公司曾经多次向安某银行账户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都因安某的原因被退回。2016年12月13日安某进入了案外公司工作,该案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提普公司存在相同及相似的地方。后提普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安某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从案外公司离职。

      仲裁委员会对提普公司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提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安某继续履行与提普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最终法院经过调查及审理支持了提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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