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9年8月4日进入光顿公司的关联公司光格公司,2013年8月4日入职光顿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书》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技术领域包括无人机飞控技术等。《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补偿金标准为每月6,000元,张某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向光顿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015年9月,张某向光顿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光顿公司按月支付张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
坚强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后名称变更为与胜公司,张某历任股东及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光顿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6,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1,536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书》。
光顿公司、张某均不服裁决,分别诉至法院。二审改判张某支付光顿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30 万元,并返还光顿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 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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