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舟公司是业内知名企业,关联公司持有某知名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余某自2009年4月起在海舟公司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体系中的200元/月为余某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费。2009年、2012年,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海舟公司母公司则授予余某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并约定若协议无效,余某行使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给海舟公司;若余某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授予还未行使的限制性股票无权再行使;对于已行使限制性股票,则海舟公司有权追索所有任职期间行使限制性股票所生之收益;若收益数额难以确定的,以采取法律行动当日股票市值计算,除非余某可举证证明上述实际收益。余某违约行为给海舟公司或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6月,海舟公司为余某办理了退工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的网上退工手续。
案外人艾蒙公司为余某办理了招工日期为2014年6月的用工手续。艾蒙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余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艾曲公司、艾丫公司成立日期均为2014年11月,艾丽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余某,艾蒙公司为其股东,经营范围与海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重合。
2017年5月,海舟公司申请仲裁,要求余某依据协议书支付人民币2312万余元;承担聘请律师费用等人民币20万元。仲裁委员会以海舟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海舟公司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支付人民币2355余万元,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法院通过竞业调查最终判决:余某应支付海舟公司19,403,3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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