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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实际支付补偿金
发表于:2023-08-20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仲裁委通过竞业调查并结合该案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竞业限制协议,该案中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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