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年12月30日,孙某提出辞职,与A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B公司任职。A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最终法院通过竞业调查后审理认为,A公司并未约定竞业协议中该公司的义务及补偿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费。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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