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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
发表于:2023-08-10

      常力医疗公司是业内知名医疗公司,陈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资深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已近20年。2014年1月,常力医疗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陈先生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为一年,补偿标准为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的三倍,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离职前两年基本工资的违约金。2020年6月19日,陈先生向常力医疗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辞职后,陈先生于6月底入职了飞达医疗公司。同年11月,陈先生又入职至另一业内知名的东健医疗公司工作。

      常力医疗得知此事,认为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万余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89万余元等。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常力医疗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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