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00年11月入职锦绣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吴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作为公司的竞争对手任何活动,同时约定如吴某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2月吴某提出要求锦绣公司补缴社保的稽核投诉,处理过程中,锦绣公司通过吴某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材料,发现吴某在自其公司离职后的两年内,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后,锦绣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于协议中约定了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二者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故锦绣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驳回锦绣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的事由正当合理,您的目的正义合法。我们很乐意有幸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手机、微信:15001938448,固话:021-31128060,联系人:哩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