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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竞业调查审理后认为,甄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发表于:2023-08-04

      甄某于2009年12月入职天创公司,每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甄某在聘用期限内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直接到与天创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天创公司按月按离职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向甄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如甄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向天创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补偿费的五倍。2014年3月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之后,天创公司发现甄某在2013年10月作为股东之一参与成立大地公司,认为甄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起诉要求甄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竞业调查审理后认为,甄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与天创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故甄某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法院对天创公司要求甄某支付30万元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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