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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未向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发表于:2023-07-29

      郑某于2007年4月4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郑某职位为高级销售专员,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载明“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16年12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未向郑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后郑某于2017年3月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提前解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应支付郑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竞业限制补偿,同时还应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作为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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