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 2017年3月2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企业和相关的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其中双方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26日解除,后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李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协议未约定,公司无需支付补偿。法院经竞业调查后审理认为,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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