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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竞业禁止调查后审理认为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证明
发表于:2023-07-23

      金某于2017年6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二年内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竞争公司内担任任何职务……”,2017年12月26日金某从公司离职。

      后公司主张金某从公司离职后入职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 A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诉至法院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A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其上显示A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2.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济贸易咨询。

      法院经竞业禁止调查后审理认为,仅凭经营范围重合不足以证明A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与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故未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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