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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竞业限制协议》部分规定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发表于:2023-07-22

      周某2005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研发部技术总监,2014年12月31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任职,也不得生产与某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6年6月1日经周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后周某诉至法院,主张《竞业限制协议》部分规定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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