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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某关于其对该动力技术公司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已终止
发表于:2023-07-18

      2014年8月1日,某动力技术公司与蒯某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则按照相关标准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同时约定离职后2个月未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但该公司未向蒯某支付经济补偿。2个月后,蒯某向该公司发出《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函》,理由是该公司2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条件,通知该公司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后纠纷经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对蒯某关于其对该动力技术公司所负竞业限制义务已终止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并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蒯某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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