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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郑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发表于:2023-07-17

      郑某被某精蜡公司聘用为研发中心主任。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约定郑某(乙方)在职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乙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大于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数时,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差额。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甲方职务以外的其他兼职行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016年7月10日,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实郑某涉嫌无照从事蜡制品制造、加工的行为,并予以处罚。2016年8月23日,郑某向某精蜡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遵照协议履行。后该公司欲向郑某使用过的原工资卡账户转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因郑某将该工资卡注销而未能支付成功。该公司再通过邮寄方式发函要求郑某提供银行卡号,亦未得到回应,遂以郑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郑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并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案件诉至法院。法院相应支持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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