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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23-07-14

      蔡某于2015年7月23日进入某包装公司从事销售主管工作。同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蔡某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自营与公司业务相关、类似业务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相关的工作,并对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保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中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当于其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19年2月,蔡某与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14日,蔡某的妻子张某设立了一家包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蔡某离职后遂为其配偶所设公司向原包装公司的客户推销竞争产品,同时,由某运输公司代蔡某缴纳社保。蔡某原所在的某包装公司获悉后,要求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相关争议引发仲裁、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包装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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