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8年2月28日进入江苏某重机公司从事焊工工作。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月收入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30%+竞业限制补偿金30%+加班工资15%+保密津贴10%+通讯补助5%+伙食补助5%+其它津贴5%,但实际上每月并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及保密津贴,劳动合同中还约定《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合同的附件。
陈某在该重机公司工作至2019年5月31日。后陈某经仲裁、诉讼,要求该重机公司在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竞业限制开始至终止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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