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游某与某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游某在公司市场部门工作。合同中关于“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约定:一、游某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自己或为他人使用,此保密时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二、游某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两年内不得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游某本人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工作。三、如游某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公司赔偿在工作期间60个月的月工资收入以及由此导致公司的其他损失。
2018年5月17日,游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入一家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同年6月8日,游某原所在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申请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因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约定造成的损失346347元。
法院通过竞业禁止调查查明,游某在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工作,主要为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提供咨询服务,相关客户信息基本上通过到医院蹲点问询的方式取得,认定相关信息不属商业秘密,判决驳回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违约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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