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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通过多番竞业禁止调查取证后认定
发表于:2023-07-08

      姜某系某化工公司工程师,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姜某参与了公司的一项新工艺流程设计,公司要求姜某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约定:姜某应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姜某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离开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作为补偿,同意按月支付姜某一定数额的竞业津贴。

      数月后,姜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公司要求姜某继续工作六个月,公司将对其重新安排岗位,并再次提醒姜某在六个月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姜某认为这份协议过于苛刻,且对其今后就业极为不利,于是要求公司取消有关“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协议规定。公司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已签字,履行保密义务是员工的职责,因此拒绝了姜某的要求。姜某不服,双方于是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委通过多番竞业禁止调查取证后认定:在保密协议中,既规定了竞业限制期,又规定了提前通知期,对劳动者的择业权作了过度的限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姜某的竞业限制期,就不得再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双方的解除合同提前六个月通知的约定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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