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日,张某、李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2002年8月31日和9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出了辞职申请,经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系。此后,A公司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秘密,A公司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追究这三名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仲裁经过竞业限制调查取证后驳回了A公司的申诉请求。理由是A公司并未给付3位求职者竞业限制补偿金。
如果您的事由正当合理,您的目的正义合法。我们很乐意有幸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手机、微信:15001938448,固话:021-31128060,联系人:哩咕。
竞业调查公司,竞业调查取证,上海竞业调查,上海调查公司,哩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