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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
发表于:2023-06-29

      2002年11月4日,王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11月19日至2003年12月18日。2003年3月31日,两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王某将严格遵守公司竞业限制制度,严禁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泄漏公司专业技术、商业秘密和设计商业竞争的秘密。

      2004年1月11日,王某向医药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之后王某即离开医药公司,双方关系结束。王某离职时,医药公司未支付王某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之后王某即就职于另一家医药公司。

      医药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达成的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各种竞业限制调查取证,审理认为:当事人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驳回了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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