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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经一系列竞业限制调查取证,最终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发表于:2023-06-27

      赵某于2009年1月入职甲劳务公司,担任某楼宇的保安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11年,劳务公司大量保安工作人员离职,并在此后入职乙劳务公司。甲劳务公司人事经理为保证公司人员稳定,要求赵某等保安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赵某离职后入职乙其他竞争公司,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2年3月,甲劳务公司降低赵某工资为1800元,赵某不同意并以甲劳务公司违法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乙劳务公司担任保安人员。甲劳务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仲裁机关经一系列竞业限制调查取证,最终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申请请求。甲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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