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一家装饰公司从事设计工作,每月工资1万元。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过一份两年期的竞业禁止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离职后,不得到相关企业从事设计工作,由公司每月支付小李5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如小李违返约定必须支付给公司20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1月小李辞职,装饰公司从当月起按月支付小李5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直至2013年6月,装饰公司发现小李2013年5月份时已到一家竞争对手的公司从事设计工作,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约定,遂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小李支付竞业禁止的违约金20万元。然而,仲裁委经过一系列竞业限制调查取证,最终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部分支持装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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